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30,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67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