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59號原 告 洪家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1,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6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5,649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