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78號原 告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枝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慶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50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766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