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3號原 告 映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柄源 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