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7號 原 告 金永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佩辰(即俊源工業社)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2,008元,應繳裁判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雅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魏宏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