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38號原 告 金永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佩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6,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 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