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03號原 告 袁月娥 被 告 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栗志中 原告與被告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