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61號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被 告 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箕萬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327,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11,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11,20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