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蔡明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4,9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087元。茲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為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慧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黃惠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