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陳文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灯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灯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0,220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