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82號原 告 吳義村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3,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