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9號 原 告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興化學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346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6,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77,2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6,7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