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41號原 告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勁璋即黃欽榮 上列原告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繳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