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頭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奧美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秩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頭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3萬7500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萬871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