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78號原 告 成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灯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8,2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3,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