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14號原 告 陳暐杰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福星利華酒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24,1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8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