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642,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7,3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