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1,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