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福甲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泰章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 司促字第26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4,71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 判費3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7,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