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天然氣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6號原 告 欣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天然氣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4,6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30,1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9,6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