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鯉豐碾米工廠 法定代理人 湯勤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彭素連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5,050 元,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