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34號 原 告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 被 告 鼎力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泰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 年度司促字第6202號),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429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以103年度補字第5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於103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附卷 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