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一、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定上訴人聲明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29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