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16號上 訴 人 蔡佩儒 被上訴人 宏亞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0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