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00號 原 告 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毓羚 訴訟代理人 蔡琬婷 王一如 被 告 勇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和川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6 月29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