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魏薇律師 承受訴訟人 魏妙琪 承受訴訟人 魏英傑 承受訴訟人 魏黃月津 承受訴訟人 陳麗芬 被 告 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祥即裕唐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林秦葦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蔡明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古彩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洪千惠 被 告 林耿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謝逸文律師 被 告 林庭安 林清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陳國耀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曾耀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甲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灑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黃巧如 寄生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律師 練家雄律師 陳 健律師 袁德蓓律師 池泰毅律師 被 告 盧守誠 臺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伯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幸大智律師 許雅婷律師 被 告 曾士祈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巨原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隆律師 蕭智元律師 被 告 單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李成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 健律師 袁德蓓律師 池泰毅律師 被 告 黃淑宜 蕭子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 被 告 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俊智 被 告 黃祥穎 曹永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蘇靜怡律師 複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被 告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 告 成德潤 曾棟鋆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律師 張憲瑋律師 被 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被 告 葉冠妏 許文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蕭彩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魏妙琪、魏英傑、魏黃月津、陳麗芬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28條第1項撤回訴訟或仲裁 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或仲裁程序當然停止,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或仲裁,法院或仲裁庭亦得依職權命該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承受訴訟或仲裁。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證券投資人魏妙琪、魏英傑、魏黃月津、陳麗芬因對原告撤回訴訟或仲裁實施權之授與(魏妙琪於民國103年11月 10日撤回、魏英傑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撤回、魏黃月津於 民國103年11月10日撤回、陳麗於民國103年12月撤回),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投資人魏妙琪、魏英傑、魏黃月津、陳麗芬就其等撤回訴訟授權部分與原告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