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83號聲 請 人 鴻群板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美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廖慧如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唐振鐙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6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喬福機械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103年5月28日│297,864元 │AC0000000 │ │ │ │限公司林聖明 │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