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仲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 原 告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屠乃方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鵬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40,84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23,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