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71號 原 告 黃凱暉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大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盟洲 訴訟代理人 賴柏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 年9 月1 日上午10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