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皇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鳳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詩紜、蔡雅萍、盧美如等3人因104年度勞訴字第83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149392+179244+115332 +1050608+1020756+884668=34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51,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