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8號債 權 人 大登鋼鐵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隆 債 務 人 翊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即苙揚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元鑫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查債權人既未釋明兩造間關於利率百分之六之約定,亦未釋明法律之依據,故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六之計算利息於法不合)。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楊木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