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705號債 權 人 韋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頴堂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奕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奕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94年12月8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 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 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 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 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 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