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2號債 權 人 敬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國研氮化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確認敬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該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104年6月5日。依民事訴訟法 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04年6月15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