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04號債 權 人 丞逸照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史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查明確認本件債務人係「史濟」或「史濟即亞豪室內裝修工程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