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254號債 權 人 陳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填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依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之規定,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