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703號債 權 人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瑞聯天地E區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王啟民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 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自民國104年7月10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