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900號債 權 人 良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廣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究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