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537號債 權 人 國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睿建設有限公司、郭永富、陳采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敘明對債務人郭永富、陳采彤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