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1號債 權 人 富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帶 代 理 人 蔡伍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敬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支票(票號:KD0000000)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因影印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