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086號債 權 人 張田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睿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郭永富係本件債務人或僅係永睿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欲將郭永富列為債務人請求,併請敘明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