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14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洪朝昇 代 理 人 林明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彥甫、鉅大開發有限公司、黃瓊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