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236號債 權 人 同太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奬得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支付命令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印文。㈡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利率為何?㈢確認債務人鉅大開發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30日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