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337號債 權 人 林昭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文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許文彥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併付相關釋明(依釋明資料所 示勞資爭議事件,資方似為井上釣蝦休閒餐廳)。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