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55號債 權 人 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康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忠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權人已對第三人侯美倫賠償之證明。 ㈡請敘明原因事實內所載「原告」、「被害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