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703號債 權 人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益 代 理 人 潘艾嘉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代理人潘艾嘉律師之委任狀。 ㈡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4年10月13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