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699號債 權 人 呂宗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瓊儀、黃宣燁即金豪潔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間負連帶清償責任。(於原因事 實內有敘明但請求標的無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