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債 權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名稱為綠誠生物科技食品「有限」公司或綠誠生物科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如有誤載,請更 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