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452號債 權 人 弘亦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沛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崧創營造有限公司、李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如有錯誤,併請具狀更正(因 所載原因事實之債務人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合約資料影本。 ㈢確認請求之金額為何?(因請求存證信函標的為新臺幣130,620元,惟請求原因事實欄則稱總金額為新臺幣1,426,820元,二者不一,請確認之,另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 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若有特別約定,請併釋明之。)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田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