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21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 務 人 雄悅國際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林廖煒品 人 債 務 人 林敏書 債 務 人 林欣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玖萬玖仟零柒拾叁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