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51號債 權 人 琦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婷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侯群瑜